新光圆成收到苏宁商业10 亿元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
2019-05-28 06:36:40 来源:房企观察网
经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总额为 30.55 亿元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人在未履行正常审 批决策程序的情况下,在担保函、保证合同等法律文件上加盖了公章;公司控股股东未履行相应内 部审批决策程序,以公司名义对外借款并被其占用。
经公司持续自查,发现如下事项: 2019 年 5 月,公司收到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来的关于《YZBLXY180425005 号<有追索权保 理业务协议>之应收账款回购通知书》,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南京某公司发来的《关于 YZBLXY180425005 号<有追索权保理业务协议>之应收账款回购价款等相关权利的债权转让通知 书》,称公司曾签署为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关联公司(上海希宝实业有 限公司)对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10 亿元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通知还表示苏宁商 业保理有限公司已将上述协议权利转让给南京某公司。经自查,公司不存在签署相关文件的记录。
2019 年 5 月 10 日,公司代表到达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查找原件核实情况,未取得相关协议 原件或复印件。 2019 年 5 月 16 日,公司向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发函提醒,上述可能已签署相关文件的行为, 未履行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作为专业的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理应知悉上市公司关联担保、处置重大资产的法定程序以及未履行法定程序的 法律后果。同时,公司要求苏宁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提供上述《担保函》原件或复印件,以便公司判 断该事项的性质及对公司的影响,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仍未收到相关 协议或函件资料。 经有关人员回忆,新光集团可能利用控股股东相关经办人员便利,在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可能于 2018 年 9 月在有关《担保函》或协议上加盖了公司公章,但未保留加盖印章原件。上述可能 已签署相关文件的行为,并未通过公司董事会决议和股东会决议,亦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为充分保障公司利益,我们按照谨慎原则将上述可能存在的 10 亿元担保列入违规担保额度。
截 至本公告日,按上述统计口径,经公司自查发现的违规担保总额为 30.55 亿元,占公司 2018 年度末 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39.07%。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进一步梳理同类事项及具体情况,并将按照法律、法规及时履 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同时公司将密切关注公司违规事项的解决进展,并将及时披露进展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