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置业子公司武汉泰宇商贸涉及民事诉讼案


2018-09-12 08:45:06 来源:房企观察网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子公司武汉市泰 宇商贸有限公司收到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之(2018) 鄂 01 民初 2959 号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知悉:武汉市中级人民 法院将于 2018 年 9 月 27 日开庭审理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起诉泰宇商贸的合同纠纷案。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3 年 1 月 8 日,原、被告签订《农利村项目转让协 议》,约定被告将其通过挂牌出让竞得的 P(2008)068 号宗地中的四、五号项目 地块转让给原告,并办理了交易鉴证手续,转让总价款为人民币 72,447.4436 万元。协议签订后,原告将约定的 3,000 万保证金存入共管帐户并为履行合同进 行了约定地块的勘察、设计、报批、前期综合推介等工作,实际支出勘察、设计 等费用共计 4,186,630 元。但被告未按照协议约定于 2013 年 6 月 30 日前将项 目五号地块《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至原告或原告指定公司名下并办理交接且严 重逾期。

2014 年 6 月 8 日,原、被告再次就农利村项目四、五号地块的事宜签订《协 议书》,约定原协议继续履行,同时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中原告的全部权利义 务转让给武汉华发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华发”),并约定:若《权利 义务转让协议》被除原告以外的任何一方单方解除或者造成根本性违约,则被告 按原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同日,原告、被告、武汉华发三方签订了《协 利义务转让协议》,原告将原协议的权利义务转让给武汉华发,约定武汉华发在 被告将土地使用权证办理至其名下后由武汉华发支付原告前期投入的各项费用。 2018 年 4 月 4 日,武汉华发回函告知原告,因被告未履行三方签订的《权 利义务转让协议》中的任何义务,被告已事实上解除《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并 要求原告按照《权利义务转让协议》相关约定执行。

原告认为:鉴于被告前期已经根本违约事实以及当前被告已自行开发农利村 项目五号地块的实际情况,《权利义务转让协议》已无法履行,被告应按照《权 利义务转让协议》及 2014 年双方签订的《协议书》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由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为准。公司高度重视本次诉讼, 6 泰宇商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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