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城:福州奥体阳光天地等物业资产作为底层资产 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2018-07-10 08:01:37 来源:房企观察网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的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未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拟通过创新金融工具盘活存量资产,为实现优化公司债务结构,产业转型及轻资产运营提供有利条件。公司拟将福建臻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所持有的福州奥体阳光天地等物业资产作为底层资产,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

本次专项计划的具体方案如下:
1、本次专项计划的挂牌场所:拟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

2、本次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拟为信托受益权,具体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市场情况调整、决定基础资产的类型。

3、本次专项计划拟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规模:预计不超过人民币 13 亿元,具体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以及分层情况以本次专项计划设立时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

4、本次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限:预计不超过 18 年,每 3 年开放售回优先级资产支持证券,具体各类别资产支持证券的存续期限以本次专项计划设立时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为准。

5、本次专项计划的发行利率:以发行时的市场利率为准。

6、本次专项计划的募集资金用途:拟用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国家政策的要求的用途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偿还公司债务、补充流动资金等。

27、公司拟担任本次专项计划的流动性支持机构之一、差额补足义务人之一和标的物业运营保障义务人。具体相关交易安排以本次专项计划设立时公司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为准。

8、决议有效期:决议有效期为自公司董事局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

9、为保证本次专项计划的发行工作能够有序、高效地进行,拟授权经营管理层,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市场情况决定本次专项计划的相关交易安排,并签署所有相关的法律文件,办理与本次专项计划有关的其他必要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1)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市场情况,制定、修订及调整本次专项计划的发行方案等涉及发行的相关条件;(2)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市场情况,决定本次专项计划相关交易安排的具体条款和条件以及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发行时间、发行安排、募集资金用途明细、本次专项计划的兑付日、兑付方式等;(3)根据中国法律规定、监管机构要求和公司、市场情况,委任或变更本次专项计划的相关参与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销售机构、专项计划托管银行、信托受托人、保管银行、监管银行、法律顾问、会计师、审计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等,决定公司签署本次专项计划的相关法律文件;授权指定人士就本次专项计划交易安排的相关事宜与其他相关各方进行协商和谈判,并全权处理与前述事项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协商、谈判、签署及修改相关法律文件,以及执行为完成相关事项所需的相关审批、登记、交割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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