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天服务:收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24-12-20 14:39:20 来源:房企观察网
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经嘉兴中院公告送达开 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天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2月19日收到浙江省 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嘉兴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4) 浙04民初11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本案受理的基本情况 公司诉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合同纠纷一案,嘉兴中院于2024年5月 16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分别于2024年7月22日、11月26 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经嘉兴中院公告送达开 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 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三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中天服务股份有 限公司10亿元,并支付违约金(以5亿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1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 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日万分之二;以5亿元为本金,自2024年5月16日起至实 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两倍 计算,但不得超过每日万分之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41,800元,由中麦控股有限公司、王献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嘉兴中院递交上诉状, 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