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盛地产:清盘呈请及恢复买卖
2024-11-25 08:21:35 来源:房企观察网
本公司拟清偿判决金额并寻求尽早撤回呈请。
本公告乃由恆盛地产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09(2)及13.25(1)(b)条以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的内幕消息条文(定义见上市规则)作出。
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本公司接获一间财经印刷公司(「呈请人」)针对本公司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香港高等法院」)提交的清盘呈请(「呈请」),以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78(1)(a)条的条文对本公司进行清盘。呈请涉及未偿还金额332,915.62港元,连同其利息及费用,共365,447.35港元。呈请将于二零二五年二月五日在香港高等法院聆讯。
呈请的影响
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182条,清盘开始日期(即呈请呈交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后,就本公司财产(包括据法权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以及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成员地位的任何变更,除非已向香港高等法院取得认可令,否则就香港法律而言均属无效。倘呈请其后被剔除、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将不受影响。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其股东及潜在投资者,若本公司最终被清盘,而香港高等法院并无发出有效认可令的情况下,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或之后进行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发出的日期为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註册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权利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相应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剔除、驳回、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香港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本公司拟清偿判决金额并寻求尽早撤回呈请。
本公司将于适当情况下或按上市规则的规定另行发出公告,以使其股东及投资者知悉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发展。
恢復买卖
应本公司要求,股份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星期五)下午一时正起暂停在联交所买卖,以待刊发本公告。
本公司已向联交所申请股份自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星期一)上午九时正起恢復买卖。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