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凯城集团与香港宝亚诉讼已执行完毕 增加利润8700万
2018-03-15 08:29:24 来源:房企观察网
嘉凯城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与宝亚公司、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签订海南华航 70%股权执行和解协议,绿地集团代为支付上述股权款本金 14,000.00 万元,股东借款及各项利息共计 12,047.14 万元,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和共管账户后,本公司将上述 70%股权过户至绿地集团或宝亚公司。
经过与香港宝亚长达5年的诉讼,终于尘埃落定。3月14日,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进展公告该重大诉讼已执行完毕,预计将对公司利润正向影响约8,700 万元。
嘉凯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0 年 6月与香港宝亚有限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本公司出资 81,872 万元受让宝亚公司持有的海南华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70%的股权。
根据合同约定,本公司于 2010 年 6 月及 11 月支付了共计 14,000 万元合同价款,于 2010 年 10 月办理了海南华航 70%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在协议履行过程中,本公司发现海南华航项目审批手续不合法,土地规划的性质和用途不符合约定,且无法按约定条件取得建设规划许可初审意见或设计要点。此外,宝亚公司还存在未能依约解决与项目地块征地村民间的经济纠纷;未按约定清偿海南华航的负债;隐瞒未决诉讼等违约行为。
2013 年 10 月,宝亚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本公司立即向其支付余下股权转让价款 14,000 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2,890 万元,合计 16,870 万元。2、判令本公司向其支付自本案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3、判令本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由于本公司与宝亚公司就协议的履行问题进行长期反复的协商仍无法达成一致。鉴于宝亚公司的违约行为、协议履行和海南华航项目的现状,本公司于2014 年 1 月 29 日向宝亚公司送达了《解除合同通知书》(嘉凯城司[2014]8 号)。
2014 年 3 月,本公司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宝亚公司立即返还本公司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 14,000 万元;22、判令宝亚公司向本公司偿付股权转让款占用损失 4,986.30 万元;3、判令宝亚公司赔偿本公司因《股权转让协议》解除所遭受的其他损失 4,059.85 万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宝亚公司承担。
2015 年 5 月 28 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宝亚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公司已经支付的 1.4 亿元股权转让款返还,并支付占用该款期间的利息;本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受让的海南华航 70%股权返还宝亚公司;驳回本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双方不服均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2016 年 6 月 30 日,最高人民法院做出维持原审判决的裁定。
嘉凯城于 2017 年 12 月 26 日与宝亚公司、绿地集团海口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地集团”)签订海南华航 70%股权执行和解协议,绿地集团代为支付上述股权款本金 14,000.00 万元,股东借款及各项利息共计 12,047.14 万元,款项支付至法院账户和共管账户后,本公司将上述 70%股权过户至绿地集团或宝亚公司。
嘉凯城近日已收到上述全部款项,并已于近日将持有海南华航 70%的股权过户给宝亚公司。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该重大诉讼已执行完毕,预计将对公司利润正向影响约8,700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