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柏顺(香港)提交一份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


2024-06-21 09:41:25 来源:房企观察网

呈请将于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时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呈请。

本公告乃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13.25(1)(b)条而作出。

清盘呈请

于2024年6月18日,柏顺(香港)有限公司(「呈请人」)就公司尚未支付2021年8月11日到期的赎回价格50,467,500美元以及自2021年8月11日至2024年3月22日未偿还本金45,000,000美元的每年2%的违约利息2,385,000美元,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呈请将于2024年8月28日(星期三)上午10时于高等法院进行聆讯。公司于2024年6月19日收到呈请。

本公司将徵询法律意见,并採取一切必要行动保护其合法权利。此外,本公司将反对呈请,此乃由于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鉴于呈请,本公司将于谘询法律意见后考虑向高等法院申请相关认可令。谨此提醒股东,概不保证高等法院将授出认可令。倘未获授出认可令但清盘令并未被驳回或长期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的所有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于清盘开始日期(即发起呈请的日期,亦即2024年6月18日)(「开始日期」)后对本公司财产的任何处置(包括诉讼中物权),以及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依据香港法律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回、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处置将不受影响。公司股份转让本公司将反对呈请。然而,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均属无效。

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註册的本公司股票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清盘呈请已被驳回、长期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呈请的提出不代表呈请人能成功对本公司进行清盘。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无颁佈清盘令以将本公司清盘。

本公司将适时或根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刊发进一步公告以向股东及投资者通报有关呈请的任何重大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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