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马股份:回复问询函 一旦资金到位,将立即启动增持计划


2024-05-16 09:23:32 来源:房企观察网

东银控股在资金筹集落实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公司发送了 增持计划并督促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5月14日收 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重庆市迪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相关事 项的问询函》( 上证公函【2024】0505号)(以下简称“问询函”),公司对《问 询函》所列问题进行了认真核查并作出如下回复: 《问询函》:2024 年5 月14日上午,有媒体报道称,公司表示正在统筹安 排资金启动增持计划。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13.1.1 条等有关规定,现 请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问题一、请公司核实相关媒体报道内容是否属实,若是,请公司及相关方说 明是否符合交易类退市风险公司发布增持计划的前提条件,相关增持主体是否 具备履行能力,并严格对照《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十三 号——退市风险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向本所提供证明性文件;若否,请公 司及时发布澄清说明。

公司回复: 公司查阅相关媒体报道中称:“对于投资者最关心的是否会增持,迪马股份 表示,不排除控股股东有这个可能性;记者向东银控股求证,其工作人员称,公 司目前正努力在政府协调下统筹、安排资金,一旦资金到位,将立即启动增持计 划。” 经公司核实,公司董秘办人员在回复股东及投资者来电中,有大量投资者关 心是否会有增持,因公司本身不存在增持行为,仅控股股东具有增持资格,故公 司董秘办人员回复股东及投资者该问题时提及不排除控股股东有这个可能性,对 方是否为媒体公司并不知晓。媒体报道中的“公司”是指公司控股股东重庆东银 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银控股”)拟筹划及启动增持计划,并非公司 增持。 经公司向东银控股核实:基于公司股票已连续数日低于人民币1元/股,如 果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公司股票可 能被上交所终止上市交易,为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提升投资者信心,东银控股 拟筹划增持计划。因此,东银控股在回复投资者及媒体来电问询东银控股是否存 在增持,东银控股基于筹划事实,回复目前正努力在政府协调下统筹、安排资金, 一旦资金到位,将立即启动增持计划。

2024 年5月14日,控股股东增持资金到位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公司按规 定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或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计划的公告》(临2024-049号)。 根据《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2号——业务办理第十三号——退市风险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要求,相关增持主体需说明是否具备履行能力,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供证明性文件。东银控股增持计划所涉资金主要为其自有及自筹资金,该 部分资金目前不涉及债委会前置审核及其他使用限制,东银控股已向上海证券交 易所提供了相关资金证明,并表示具备本次增持计划履行实施能力。

问题二、请公司严格对照《股票上市规则》第2.2.9条及《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南第1号——规范运作》第七章等相关规定,自查公司接受媒体采访相关报 道中,是否存在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透露或泄露尚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形, 如是,请明确相关责任人;并结合股价连续6个交易日低于1元的情况说明是 否存在利用相关信息影响股价的情形,以及是否存在直接或间接配合有关方进 行股票交易的情形。

公司回复: 经公司自查,根据媒体采访相关报道中内容,公司存在回复不严谨的情况, 应对投资者提示不确定性风险,但公司不存在故意通过非法定信息披露渠道透露 或泄露尚未披露重大信息的情形的情况。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董秘办相关人员将加 强信息披露规则的学习,保证工作的规范严谨。公司按相关规定履行了信息披露 义务,并将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规定,持续关注东银控股及其一 致行动人增持公司股份的有关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与控股股东核实: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2.2.9条“公司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 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于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内披露相 关公告。”关于东银控股增持筹划的信息媒体报道,是东银控股基于客观真实情 况进行的回复。但由于资金筹措尚需尽快确认,故没有在最近一个信息披露时段 履行信息披露,待资金到位后第一时间发布了具体的增持计划。上述信息发布存 在不合规情况。东银控股表示将按照相关规范运作的要求,强化信息管理规范。 经与控股股东核实:东银控股是基于客观真实情况为依据,不存在虚假信息 或误导投资者,利用相关信息影响股价的情形,也不存在直接或间接配合有关方 进行股票交易的情形。东银控股在资金筹集落实的情况下第一时间向公司发送了 增持计划并督促公司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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