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董事易小迪、范小冲、范晓华於禁售期买卖证券
2024-05-08 07:21:43 来源:房企观察网
因融资保证金出现违约
本公告乃由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附录C3第C.14段而作出。
本公司获本公司执行董事、主席兼行政总裁易小迪先生(「易先生」)、执行董事范小冲先生(「范先生」)及非执行董事范晓华女士(「范女士」)通知,彼等被视为于禁卖期(定义见文)内在公开市场以强制出售方式出售乐昇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6,121,000股股份(约占截至本公告发布之日公司已发行股本的0.24%)(「出售事项」),乃因融资保证金出现违约。
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第A.3段,本公司董事于本公司财务业绩刊发当日及紧接年度业绩刊发日期前60日内(「禁售期」)不得买卖任何本公司证券。刊发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年度业绩之董事会会议于2024年3月28日举行。虽然易先生、范先生及范女士对出售事项并无影响力或控制权,但出售事项仍在禁售期内,并视作彼等进行交易。
董事(除易先生、范先生及范女士外)认为于禁售期之出售事项乃根据上市规则附录C3第C.14段于特殊情况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