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法院执行裁定书处置土地
2023-08-21 09:13:35 来源:房企观察网
桂林阳光壹佰同意以其位于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的部分土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违约贷款提供抵押担保
本公司董事(「董事」)会(「董事会」)谨此通知本公司股东(「股东」)及潜在投资者,本公司的子公司和关联公司,即烟台阳光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烟台阳光壹佰」)、潍坊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阳光壹佰置业有限公司(「桂林阳光壹佰」)、阳光壹佰置业集团有限公司(统称「相关实体」),已收到由北京金融法院(「法院」)于2023年8月7日发出的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该执行裁定书是由于相关实体未能履行日期为2022年7月29日的民事调解书的要求,该民事调解书要求相关实体偿还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代号:2799)(「中国华融」)向烟台阳光壹佰提供的贷款(「违约贷款」)。截至2022年7月29日,违约贷款本金连同利息及诉讼费用合计约人民币495.0百万元,外加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的应计利息(「索赔」)。
桂林阳光壹佰同意以其位于广西省桂林市象山区的部分土地(「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为违约贷款提供抵押担保,法院已下令以司法公开拍卖的方式出售该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以偿还索赔。根据法院委託的估值报告,该土地总面积约为464,564.2平方米,拟用于商业服务及住宅发展,截至2022年9月20日的估值约为人民币586.3百万元。该土地经过两轮司法公开拍卖仍未售出。因此,中国华融向法院提出申请,法院发出执行裁定书,允许中国华融以拍卖保留价约人民币328.0百万元(包括执行费人民币0.6百万元和对应地上建筑物的拍卖保留价约人民币8.7百万元)的价格获得该土地,相较其估值折让约44%,用以抵偿部分索赔(「处置」)。
以处置清偿部分索赔及本公司的一家子公司于2023年3月偿还了100万元人民币之后,相关实体剩余应付未付中国华融本索赔的款项约为人民币175.3百万元,外加自2022年3月21日起至还款日的应计利息。
对本集团的影响
处置完成后,本集团将不再持有该土地的任何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将不再作为本集团的资产入账。本公司现正评估处置对本集团的法律、财务及经营影响。鑑于处置乃根据法院发出的执行裁定书后进行,根据联交所刊发的常见问题系列9第3条常问问题,该处置并不构成上市规则第14章所界定的“交易”。
继续暂停买卖
本公司股份已自2022年4月1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刊发2021年经审核年度业绩,2022年中期业绩及2022年经审核年度业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