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100:4月28日没收未领取的2015年度末期股息 将予没收及复归本公司
2023-04-13 20:01:22 来源:房企观察网
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股东,请尽快联络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按照阳光100中国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组织章程细则》的规定,凡在股息宣佈日期起计六年后仍未领取的股息将予没收及复归本公司。因此,本公司应于2016年6月28日宣派而于2023年4月28日仍为未领取的2015年度末期股息(「2015年度末期股息」)每股人民币0.0589元(相等于每股0.0694港元)将予没收及复归本公司。
凡有权收取但仍未收到2015年度末期股息的股东,请尽快联络本公司的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M楼。继续暂停买卖本公司股份已自2022年4月1日上午9时正起于联交所暂停买卖,直至刊发2021年经审核年度业绩,2022年中期业绩及2022年经审核年度业绩。
本公司股东及有意投资者于买卖股份时,务请审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