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盛控股:涉及青岛、成都诉讼 林荣东为原告 被告包括本公司、林荣滨等
2022-03-07 09:02:47 来源:房企观察网
本公司拟积极进行抗辩,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并考虑向恶意兴讼者追究责任。
本公司近期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青岛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鲁02民初2433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青岛诉讼」)及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法院」)发出的案号为(2021)川01民初10707号诉讼案件的起诉材料(「成都诉讼」)。林荣东先生为上述两项诉讼的原告(「原告」),本集团为上述两项诉讼的被告之一,基本情况如下:
青岛诉讼:
原告向青岛法院提出控诉,被告包括本公司、林荣滨先生、福州三盛置业有限公司(「福州三盛」)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福州伯盛投资有限公司(「福州伯盛」)。原告声称四被告擅自转让原告拥有的青岛三盛投资有限公司(「青岛三盛」)25.5%股权。因此,原告寻求青岛法院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766,606,500元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成都诉讼:
原告向成都法院提出控诉,被告包括本公司、林荣滨先生、福州三盛、福州伯盛、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成都吉盛置业有限公司(「成都吉盛」)及本公司的附属公司成都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三盛」)。原告声称本公司、林荣滨先生、福州三盛及福州伯盛擅自转让原告拥有的成都吉盛40%股权、成都三盛50%股权。因此,原告请求成都法院确认上述股权转让行为无效、确认原告享有上述股权并变更股权登记,要求成都三盛、成都吉盛向原告提供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及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及会计凭证;若上述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则判令本公司、林荣滨先生、福州三盛及福州伯盛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638,800,000元。原告亦寻求判令各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公司就上述两项诉讼徵求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後认为,原告在现有证据材料下要求本集团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不足,诉讼金额虚高。本公司拟积极进行抗辩,维护本公司的合法权利,并考虑向恶意兴讼者追究责任。
兹提述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二十四日的公告,内容有关收购物业集团的主要及关连交易,林荣滨先生当时已与本公司订立弥偿契据,林荣滨先生已同意并承诺向本集团、买方、本集团任何其他公司及╱或目标集团的任何成员公司弥偿(其中包括)任何因卖方、目标集团及该等目标物业的拥有权而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任何事宜而可能招致或蒙受的所有亏损及责任。
经考虑法律意见及林荣滨先生已与本公司订立弥偿契据,董事会认为上述两项诉讼并不影响本集团之正常经营及不会损害本集团利益。本公司将继续密切留意控诉的进展,在必要时将适时另行刊发公告,以将上述两项诉讼的任何进一步重大进展知会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