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全筑装饰向恒大地产集团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提起诉讼
2021-11-18 07:51:34 来源:房企观察网
截至起诉之日,被 告尚欠工程造价款共计人民币22,817.36万元
2021年10月8日至2021年11月16日,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全筑装饰”)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因工 程款纠纷事宜已向多地法院提起诉讼,公司于上述期间内陆续收到法院关于333 起诉讼的《受理案件通知书》,相关案件尚未开庭,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与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已完工的工程施工合同 纠纷(327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三江 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茸善置业有限公司、启东欢华置业有限 公司、新世界中国地产(海口)有限公司、内蒙古鲁桥置业有限公司等) 受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 法院、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等
2.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项目,合同约 定工程办理结算后由被告依合同支付工程造价款,原告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施 工并通过竣工验收,被告已对涉案工程进行结算。依合同约定,被告应于工程 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向原告支付工程结算款。截至起诉之日,被 告尚欠工程造价款共计人民币22,817.36万元,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 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3.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价款共计人民币22,817.36万元及逾期 付款利息; (2)请求法院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就承建的涉案工程折 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二)与恒大地产集团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未完工的工程施工合同纠纷(6 起)
1. 诉讼各方当事人 原告:上海全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全筑装饰有限公司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成员企业(包括但不限于武汉三江 航天盘龙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哈尔滨市振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公主岭 桐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等) 受理法院: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吉林省公 主岭市人民法院、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2. 主要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被告的项目,合同签 订后,原告按期施工并按合同约定向被告申报进度款,但被告违反合同约定, 拖欠部分支付进度款,原告多次致函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进度款,被告不予理 会,至今仍拖欠人民币974.36万元,被告的行为严重违约,损害了原告的合法 权益,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 讼请求。
3.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974.36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 按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年利率3.85%支付利息,直至付清全部工程款为 止; (2)确认原告在相应的工程价款范围内就其所施工的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 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 费、诉讼保全担保费、律师费)均由被告承担。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装修装饰工程款是否享有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规定的优先受偿权的函复》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装修装饰工程属于建设工程, 享有优先受偿权。为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尽快确认公司对恒大相关工程享有 建设工程优先受偿权,公司已陆续对恒大及其相关成员企业提起诉讼。 目前公司诉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及其成员企业的诉讼已立案333起,诉讼 请求金额共计23,791.72万元。由于本次公告的333起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未产生 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 产生的影响。
对于与恒大有关的已完工工程,公司正以诉讼等强制性方式积极主张,已 向各地法院提交相关诉讼材料并陆续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对于与恒大有 关的在建工程,公司优先与各在建项目所在地政府沟通,积极开展复工谈判。 在“保交楼”的政策指导下,大部分项目所在地政府正积极协调在建项目复 工,并建立监管账户保证资金支付。
目前公司已有部分项目恢复施工,另有部 分项目正在协调复工相关事宜。只有对于协调未果的在建工程,公司才会采取 诉讼、保全等强制性手段追偿工程款,以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公司正积极采取司法诉讼、政府协调等多种方式解决恒大应收款问题,将 尽最大努力保障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