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圆成控股股东及相关人员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021-06-30 07:25:54 来源:房企观察网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新光圆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光圆成”)控股股东新光控股集团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光集团”)及实际控制人周晓光于2021年1月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皖证调查字2020028、2020029 号):因新光集团涉嫌未按规定披露与*ST新光其他股东间的一致行动关系,周晓光作为新 光集团法定代表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新光集 团立案调查,并向周晓光了解有关情况。
2021年6月29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光集团及相关人员收到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下发的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1]6号),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査明,新光集团涉嫌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事实如下: 2016 年 3 月 7 日,新光圆成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核准马鞍山方圆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向新光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 [2016]430 号),核准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2016 年 7 月,新光圆成完成非公开发行后,光大保德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富增 4 号资管计划成功认购的股票,占新光圆成发行完成后股份总数的 1.48%。富增 4 号资管计划 参与认购的总金额为 3.2 亿元,其中,优先级份额 2.1 亿元,出资人为浦发银行上海分行, 劣后级份额 1.1 亿元,出资人、资产委托人为义乌市翔程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 简称“义乌翔程”)。
经查,富增 4 号资管计划的优先级和劣后级资金均由新光集团提供融资安排,产品名义 资产委托人义乌翔程的成立、运作和管理实际都由新光集团负责,对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差 额补足义务也由新光集团承担。 我局认为,新光集团存在以富增 4 号资管计划参与新光圆成 2016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 认购的情形。根据 2014 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08 号,已修订)、2020 年《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66 号)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一)、(五)项的 规定,新光集团与富增 4 号资管计划构成一致行动人关系,导致新光圆成 2016 年至 2019 年期间有关定期报告未能如实披露上述一致行动关系及合并持股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人员询问笔录、资产管理合同、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新光集团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2007 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已修订)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 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周晓光作为新光集团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作出以下决定: 一、责令新光集团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50 万元罚款; 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周晓光给予警告,并处以 20 万元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就我局拟对实施的处罚觉得,你们享有陈 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 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 出正式的行政处罚。 请你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 7 日内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附后,注明对上述 权利的意见)传真至我局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我局,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 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