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黄浦收到上交所对公司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问询函
2020-09-14 10:29:47 来源:房企观察网
过 户总价不低于2.24 亿元的办公房产,用以抵偿相关债务。
2020 年 9 月 13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一部上证公函 【2020】2529 号《关于对新黄浦预付款事项情况进展的问询函》,全文内容如下: “上海新黄浦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9 月12 日,你公司公告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欣龙新干线供应链(上 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欣龙新干线)与江苏西商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江苏钢贸)签署《债务结清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以解决江苏钢贸对供公 司的预付款欠款。
根据协议,江苏钢贸拟向欣龙新干线支付0.5 亿元现金,并过 户总价不低于2.24 亿元的办公房产,用以抵偿相关债务。
上述事项全部履行完 毕后,西本新干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本新干线)将其持有的欣龙新干线 25%股权按照实缴出资3000万元的价格抵偿相应债务。根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 第17.1 条等有关规定,现请你公司核实并披露以下事项。
一、 关于抵偿资产
1、公告显示,根据协议,汇锦置业将其持有的位于嘉定区银翔路609 号塔 楼14 层-22 层总价不低于2.24 亿元的办公房产(按照2.6 万元/平方米单价折 算房屋总价)(以下简称“该房屋”)过户给欣龙新干线(或其指定方),用于 抵销江苏钢贸应返还预付款余额。此办公房产存在抵押,汇锦置业承诺本协议生 效之日起75 日内解除抵押并完成产权过户手续,交易税费双方各自承担。请公司 及相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汇锦置业与江苏钢贸、西本新干线的关系,该 协议是否对仅为协议鉴证方的汇锦置业具备法律约束;(2)该房屋被抵押的具 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抵押时间、抵押对象、贷款金额、是否存在重复抵押等, 说明相关方解除抵押的资金来源和具体安排;(3)该房屋是否存在涉诉、冻结 等其他影响受让方利益的权利瑕疵,是否存在其他影响交易过户的实质性障碍; (4)该房屋近三年的出租经营情况,并结合周边可比办公房产的交易价格,评 估该房屋作价的合理性。请律师、评估师发表意见。
2、2019 年12 月19 日,欣龙新干线与江苏钢贸、上海西商企业管理(集团) 有限公司(简称西商管理,曾名上海态一商贸有限公司)签署协议,将西商管理 所持27 套动迁安置房相关权益转让给欣龙新干线,房价款用于抵减江苏商贸对 公司预付款负债1.6 亿元。但有关方并未在原定的2020 年2 月28 日前完成房屋 性质的变更。本次协议将上述履约时限变更为2021 年10 月31 日。西商管理增 加承诺,如到期仍未全部履约,则在2021 年11 月10 日前向欣龙新干线偿还现 金1.6 亿元。请公司向有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27套房产的房屋性质未如 期变更为商品房的原因,交易双方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是否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2)结合房屋性质变更需要履行的手续、程序、成本、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等,具体说明履行时间变更至2021 年10 月31 日的确定依据和合理性, 是否具备可行性;(3)补充披露西商管理的资信情况,若到期仍未履约,西商 管理是否有相应的偿还能力;(4)就房产性质变更抵偿债务事项后续不确定性 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请律师和会计师发表意见。
二、关于抵偿股权 3、根据协议,由江苏钢贸负责协调西本新干线将其持有的欣龙新干线25% 股权按照实缴出资3000 万元价格过户给上海欣龙,用于抵销江苏钢贸相应预付 款。请公司向有关方核实并补充披露:(1)江苏钢贸的主要财务指标、资产情 况、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2)欣龙新干线最近一年又一期的主要经营数据 和财务指标,是否存在抵押、担保、诉讼等影响标的价值和受让方权益的情形, 并在此基础上论证标的资产作价3000 万元的合理性,并明确标的资产自协议签 署日至实际过户日的过渡期损益安排及其对作价的影响;(3)西本新干线所持 欣龙新干线25%股权是否存在质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其股权转让是否存在实质 性障碍;(4)该等协议下,西本新干线对上市公司是否构成偿债义务,江苏钢 贸能否保证协调西本新干线转让相关股权,并充分提示风险。请律师和会计师发 表意见。
三、关于履约安排及后续影响 4、根据协议,如本次协议的有关条款未按期履行,欣龙新干线有权解除本 协议。请公司补充披露:(1)各方是否设定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补偿安排,并结 合交易对方的资信情况审慎评估协议实际履行的可能性,并充分提示风险;(2) 3 请公司董事会明确若协议未实际履行的追偿安排。 5、结合前期公司对有关款项的财务处理,具体说明该协议对上市公司当期 和未来业绩的具体影响,并充分提示相关不确定性。请会计师发表意见。
四、请公司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供本所进行股票交易核查。 请你公司收到本问询函后即予以披露,并于2020年9月18日之前披露对本问 询函的回复。” 公司收到上述问询函后高度重视,将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成《问询函》回复 工作,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