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好置业武汉江北公司不服武汉中院判决 向武汉高院提起上诉


2020-06-19 08:52:27 来源:房企观察网

武汉江北、长源丰泰及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已于 6 月 17 日依法向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美好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名流 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江北”、“被告”、“反诉原告”)收 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武汉中院”)送达的(2019)鄂 01 民初 6535 号《民事判决书》,对于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鸿服 饰”、“原告”、“反诉被告”)起诉武汉江北、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长源丰泰”)、武汉市硚口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以 下简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三江宜家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 江宜家”)的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因不服武汉中院的判决结果,为维护自 身合法权益,武汉江北、长源丰泰及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已于 6 月 17 日依法向湖 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诉讼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 10 日在指定媒体上披露了《关于子公司重大诉讼的公告》 (公告编号:2019-54),披露了该合同纠纷案。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于 2019 年 9 月收到武汉中院送达的传票及民事起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 获悉银鸿服饰向武汉中院提起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 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履行 2013 年 7 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 议书》,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总款 3,720 万元;

(2)判令被告长源丰泰、 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向原告支付自 2013 年 7 月 20 日起至实 际支付日止每日按经济补偿总款的千分之一计算违约金(暂计为 8,146.8 万元);

(3)判令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共同连带承担履行合同 全部相关税费;

(4)判令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共同连带向原告赔偿因于 2019 年 2 月 2 日强拆原告房屋,致原告及租户设备、财物损失 85.1314 万元。

(5)判 令上述四名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原告在起诉状中称:2013 年 7 月,原告与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 委、武汉江北共同签订《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协议签订后, 被告长源丰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武汉江北未按照协议约定向原告支付经济 补偿金,应该承担违约赔偿责任;2019 年 2 月,被告武汉江北、三江宜家对原告 厂房及房屋进行拆除,导致了原告重大经济损失。因此原告提起本次诉讼。 收到上述法律文书后,武汉江北于 2019 年 9 月 6 日针对本案向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院提起反诉。 武汉江北认为:因被反诉人为了达到增加补偿款的目的,以拒绝承认合同效 力、拒不提供收款账号等方式不正当地阻止其交付土地权属证书及腾退交付土地 的条件成就,被反诉人银鸿服饰的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政府公益项目的建设时间 被推迟,且造成反诉人不得不垫付资金代被反诉人支付了案涉地块的租赁户清退 费用,从而使武汉江北产生经济损失。

为此提出反诉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 反诉人向反诉人提供收款账户;(2)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交付土地使用权 证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3)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偿还腾退费用共计人民 币 4.475 万元;(4)请求判令被反诉人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人民币 2,444.04 万元; (5)本案诉讼费用及反诉费用均由被反诉人承担。

诉讼的进展情况 武汉中院受理本案后,于 2019 年 10 月 15 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如下: “一、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武汉长源丰泰实业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 区长丰街长丰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委员会、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继续履行 2013 年 7 月签订的《长丰村城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

二、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汉市银鸿 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款 3,348 万元及违约金(以 100 万元为基数,从 2013 年 7 月 29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2,132 万元为基数,从 2014 年 3 月 16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 1,116 万元为基数,从 2019 年 2 月 12 日起按日千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名流置业武汉 江北有限公司交付土地使用权证[武国用(2009)第 258 号]原件及房屋权属文件;

四、驳回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 639,400 元(武汉市银鸿服饰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银 鸿服饰有限公司负担 63,940 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 575,460 元;反 诉案件受理费 82,113 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武汉市银鸿服 饰有限公司负担 500 元,名流置业武汉江北有限公司负担 81,613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 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本次诉讼事项的其他说明 :

本次诉讼所涉土地位于武汉市硚口区长丰村,土地使用权证载明土地面积 2,674.41 ㎡,于 2012 年纳入长丰村“城中村”改造范围。武汉江北作为硚口区长 丰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的合作方,就项目规划范围内的银鸿服饰所在的地块的 拆迁事宜,与银鸿服饰、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长源丰泰共同签订了《长丰村城 中村综合改造土地整合协议书》,约定将银鸿服饰所在的地块整合到改造项目中, 由武汉江北受长丰村改工委、长源丰泰委托向银鸿服饰支付补偿款人民币 3,720 万元。协议签订后,银鸿服饰为要求增加补偿款金额,以拒绝在协议上加盖公章、 不提供银行账号等方式阻止协议履行,拒绝承认合同效力,以达到其索要高额补 偿款的目的。

鉴于此,双方均未实际履行该协议。 2018 年 10 月,随着环保督察、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环境综合整治,原告 所在地因经营明令禁止的汽车喷漆作业,被环保、军运会环境整治指挥部多次查 处,被列入消防安全挂牌督办单位。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多次组织协调无果,加之 武汉军运会空气净化期临近的情况下,2019 年 2 月,根据相关环境整治要求,武 汉江北垫资腾退租户后,由三江宜家对该土地上建筑物进行了拆除。

鉴于银鸿服饰为了达到增加补偿款的目的,以拒绝承认合同效力等不正当的 违约行为,不仅导致政府公益项目的建设时间被推迟,且造成公司经济损失。为 此,公司将积极应诉,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由于武汉江北、长源丰泰及长丰村城中村改工委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上诉, 该案件尚未审理终结,本次诉讼事项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 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的裁决结果为准。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 意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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