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香江控股起诉国兴环球 立即向原告返还 1.27亿 元


2020-05-29 06:54:28 来源:房企观察网

被告并未按照 合同约定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履行合同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 原告

深圳香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控股”、“公司”或“上市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兴海大道 3046 号香江金融大厦 32 楼-A1 法定代表人:翟美卿

(二) 被告

国兴环球土地整理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兴环球”) 住所地:河北香河环保产业园区家具景观大道北侧规划 E6 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胡晓丹

三)诉讼机构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0 年 4 月,原告与被告国兴环球(原名“河北建设集团中诚土地整理开 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以下统称“合同一”),约定 由被告负责合作项目约 2000 亩土地的一级开发工作,原告以每亩 13 万元的单价 向被告支付土地一级开发费用。原告根据合同一分别于 2010 年 4 月 30 日、2011 年 2 月 23 日向被告支付了 6000 万元、3600 万元,合计 9600 万元。

2011 年 3 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协议书》(以下称“合同二”),约定由原告将与香河县人民 政府相关单位的 31,237,280 元的债权转让给被告,抵扣合同一中原告应支付给 被告的合作款项 31,237,280 元。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共向被告合计支付了 127,237,280 元,而被告并未按照 合同约定对项目土地进行一级开发整理履行合同有关义务,鉴于合同一已无法继 续履行,因此原告要求解除合同一,并要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 127,237,280 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诉讼请求 1、解除原告与被告于 2010 年 4 月签订的《合作协议书》及《补充协议》。 2、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 127,237,280 元。 3、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 127,237,280 元为基数,2011 年 2 月 23 日起至 2019 年 8 月 19 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 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利息计算,2019 年 8 月 20 日起至款项全部清偿之日 止的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暂计至 2020 年 4 月 10 日为 61,775,436.52 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金额合计 189,012,716.52 元)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已在 2019 年年度报告中计提存货跌价准 备金额 89,937,280 元。

(二)本次诉讼截止目前尚未开庭审理,暂时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 后利润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生效的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 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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