慕容家居:附属公司的法律诉讼及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印鉴及印章
2024-06-20 09:16:06 来源:房企观察网
本集团正就申索寻求法律意见,并打算竭力抗辩。
涉嫌未经授权使用印鉴及印章
于2024年6月11日,浙江慕华家居有限公司(「慕华」)(为慕容家居控股有限公司(「本公司」,连同其附属公司统称「本集团」)之间接全资附属公司)接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海宁市人民法院(「海宁法院」)有关进行预审会议(「预审会议」)的传票(可于2024年6月14日交回),该会议已延后,日期待定。预审会议涉及海宁慕容国际皮草有限公司(「海宁皮草」)就以下事项针对慕华提起的申索:(1)海宁皮草以担保人身份就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招商银行」)向浙江慕容时尚家居有限公司(「时尚家居」)及浙江阿波罗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浙江阿波罗」)各自分别提供的本金额为人民币30,000,000元的两笔银行融资(「贷款」)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及(2)费用(「申索」)。时尚家居及浙江阿波罗(「相关附属公司」)为于中国成立的有限公司及本公司的间接全资附属公司。由于财务困难,相关附属公司启动重组程序,藉此,制定偿还相关附属公司的所有债务的重组计划(「重组计划」),并于2022年获得海宁法院制裁批准(「重组」)。根据重组计划,贷款下的未偿还总额之20%已支付予招商银行,以履行相关附属公司的责任。
招商银行已针对慕容集团有限公司(「慕容中国」)、海宁皮草、浙江慕容世家地产有限公司(「世家地产」)、邹格兵先生及邬向飞女士(统称「担保人」)(作为担保人或抵押提供方)就浙江阿波罗获授的融资的余下未偿还金额寻求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的判决。
据本公司经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所知、所悉及所信,于本公告日期,慕容中国、海宁皮草及世家地产各自为邹格兵控制的公司,而邹格兵先生于2024年1月8日辞任前为本公司的主要股东及本公司的执行董事(「董事」)。邬向飞女士为邹格兵先生的配偶及非执行董事(有关罢免须待本公司于2024年6月21日举行的应届股东週年大会上的决议案获本公司股东通过后,方可作实)。
诚如海宁皮草向海宁法院提交的日期为2024年5月10日的民事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本公司不同意该起诉状)中所称,由于慕华及相关附属公司均为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重组前的本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即邹格兵先生)及重组后引入的投资者(即本公司的新控股股东)已达成「共识」,即(i)贷款将仍为本集团的付款责任,因为其为本集团的债务;及(ii)为此,慕华将向海宁皮草及其他担保人提供还款承诺。
在海宁皮草编制的申索证明文件册中,一份名为「承诺书」的书面文件(「指称承诺」)上盖有慕华的官方印鉴及本公司的「圆章」。诚如指称承诺中所述,慕华自愿同意履行贷款下的还款责任,且不可撤回地承诺(i)在任何担保人履行贷款下的任何还款责任(包括担保及抵押责任)后,慕华须于五(5)个工作日内向担保人偿还彼等支付的全部金额及费用;及(ii)慕华在其还款后不得对担保人提起申索。民事起诉状中指出,海宁皮草已以贷款担保人身份向招商银行支付人民币3,000,000元,并向慕华追讨该款项。
本集团怀疑指称承诺的真实性及有效性,因为并未在指称承诺中发现使用慕华官方印鉴及╱或本公司「圆章」的任何授权或记录。本集团亦质疑有关指称承诺的合法性及依法性,因为慕华的官方印鉴及╱或本公司的「圆章」只能且只应在遵守相关公司及证券法律、法规及规例及本集团的内部监控政策及程序的情况下,经适当授权后方可合法使用。此外,即使假设指称承诺乃根据内部程序(本公司认为并非如此)签立,其须经本公司公佈并应得到本公司独立股东的批准。邹格兵先生违反其职责,从未告知或召集董事会批准指称承诺、作出公告及╱或召开所需的独立股东大会。鉴于上述可疑情况,本公司于2024年6月13日就指称承诺向香港警方报案。
本集团正就申索寻求法律意见,并打算竭力抗辩。
本公司将就申索的进展及相关事宜于必要及适当时另行刊发公告。本公司股东及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