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茵体育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
2019-06-26 07:38:55 来源:房企观察网
公司未按规 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关于对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高继胜、高翔、程沧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19] 44 号)。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高继胜、高翔、程沧: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年度业绩预亏公告披露不及时问题:你公司 2018 年度 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 6,112.36 万元,同比下降 314.45%,你公司未按规 定于 2019 年 1 月 31 日前发布业绩预告。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五条的规 定,时任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和董事会秘书高继胜、高翔、程沧对上述违规事项应承 担主要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 局决定对你公司及高继胜、高翔和程沧分别予以警示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 公司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并保证 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你公司应当在 2019 年 7 月 5 日前向我局 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行政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针对决定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深刻检讨、检查和分析,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 措施,按时形成书面整改报告,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将上述监管措施决定的内容告知相关人员,亦将组织公 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 进一步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完善公司治理,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