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城投转让在建工程 获利或超年利润50%


2018-12-04 07:59:38 来源:房企观察网

如 1 个月内审批手续无法完成,则各方可协商终止合作。

2018 年 11 月 30 日,云南城投、龙江公司与北京众置鼎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署了在建工程转让相关协议,龙江公司将本项目协议转让给众置鼎福公司。

公司、龙江公司与众置鼎福公司签署的《合作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1、龙江公司拟将本项目协议转让给众置鼎福公司,众置鼎福公司同意受让本项目。

2、本项目转让的计价原则为:本项目转让款=基础对价 183,864.33 万元+自《合作协议》 签署日起新增的在建工程造价。《合作协议》签署日起新增在建工程造价按自《合作协议》签 署日至开始《国有土地使用证》变更日审计新增工程造价金额计算,具体以众置鼎福公司委托 的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经龙江公司、众置鼎福公司双方确认的审计金额为准。 众置鼎福公司支付本项目转让款的付款进度按以下约定执行,在众置鼎福公司支付第一笔 对价前,公司将其持有的云南城投置地有限公司 100%股权质押给众置鼎福公司,并由公司控股 股东云南省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具同意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的承诺函,以为公司、 龙江公司执行《合作协议》提供履约担保。 (1)《合作协议》生效后 5 个工作日内,众置鼎福公司应向龙江公司支付基础对价的 30%, 即 55,159.30 万元; (2)至2019年2月28日前,众置鼎福公司应向龙江公司支付基础对价的21%,即38,611.51 万元; (3)众置鼎福公司在取得符合本项目要求涉及的其他所有需要更名的证件包括但不限于 更名后的四证、报批报建、高可靠性供电交费主体变更等后 3 个月内,或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前,以两者日期晚者为准,众置鼎福公司应向龙江公司支付基础对价的 10%,即 18,386.43 万元; (4)至2019年9月30日前,众置鼎福公司应向龙江公司支付基础对价的39%,即71,707.09 万元; (5)自《合作协议》签署日起新增的在建工程造价,在基础对价 39%尾款给付龙江公司 当日一同缴纳。 (6)公司、龙江公司收到全部在建工程转让款当日(即众置鼎福公司交付基础对价 39% 尾款和自《合作协议》签署日起新增在建工程造价后),将下述第 4 点中约定众置鼎福公司提 供的借款向众置鼎福公司清偿。

3、《合作协议》签署后、众置鼎福公司上级单位对众置鼎福公司收购本项目经济行为批复 后 5 个工作日内,公司、龙江公司向众置鼎福公司移交本项目施工场地及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 证等在内的本项目所有证照资料(下称“交割日”)。

4、交割日后,众置鼎福公司应就本项目积极施工,并确保在 6 个月内完成:①本项目在 建工程造价达到 3 亿元;或②新总包单位给龙江公司开具 2.3 亿元发票(以《合作协议》约定 审计金额为准)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在建工程转让要求。

5、《合作协议》签署后由公司负责上报国有产权监管机构备案,并在 1 个月内申请国有产 权监管机构的协议转让审批手续,如 1 个月内审批手续无法完成,则各方可协商终止合作。

6、如本项目开发建设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完成开发投资总 额 25%以上等在建工程转让条件、通过在建工程转让审批手续,且龙江公司已收到众置鼎福公 司根据《合作协议》约定应支付本项目转让款,公司、龙江公司须最迟不晚于以下两个条件任 一满足后 4 个月内完成本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 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更名和过户:①本项目达到在建工程转让标准,在建工程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 25%;或②新总包单位给龙江公司开具 2.3 亿发票且工程形象进度达到在建工 程转让要求。 本项目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 程施工许可证》更名和过户完成并全部移交众置鼎福公司后,本项目协议转让完成(下称“过 户日”)。

通过转让本项目,公司可获取投资收益,实现资金回笼,增加公司现金流动性。经公司初 步测算,本次交易产生的利润可能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最终利 润总额以审计认定金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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