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弘控股收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8-07-16 21:54:08 来源:房企观察网

上述《决定书 2》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服从上述《决定书 2》行政监管措施的相关决定,不申请行政复议。该行政监管措施对公司生产经营业绩不构成重大影响。

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8 年 7 月 1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证监局(以下简称“安徽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18】19 号)(《关于对王继红、吴学军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1》”)和(【2018】21 号)(《关于对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2》”)。

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决定书 1》的主要内容近期,中弘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生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停工、被处罚等重大事项以及多笔债务逾期未及时披露等违规问题。

经查,公司董事长王继红,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督促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公司时任董事、董事会秘书吴学军,在履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责、未及时主动了解和汇总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是造成公司违规问题发生的直接责任人。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 58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2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决定书 2》的主要内容经查,你公司存在如下违规事实:1.重大行政处罚事项未及时披露。经查,你公司控股子公司海南如意岛旅游度假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如意岛公司”)于 2017 年9 月 19 日收到海口市海洋和渔业局对其罚款 3733.0755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事项发生后,公司未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 11 项、第 33 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 45 条第 9 项的规定。

2.募集资金使用不合规。公司 2017 年 4 月 27 日审议通过使用闲置募集资金 26.8 亿元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且补流使用期限不超过 12个月。经查,公司在补流期间使用 20.7 亿元用于偿还短期拆借资金并且未能在 12 个月内将补流资金足额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该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 8 条的规定。

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 59条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13 号)第 58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出具警示函,并根据《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将相关情况记入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杜绝类似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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