弘阳地产:纽约梅隆银行伦敦分行提呈清盘呈请
2024-02-19 08:57:39 来源:房企观察网
于本公告日期,有关该呈请尚未进行聆讯,且高等法院尚未对本公司发出清盘令。
纽约梅隆银行伦敦分行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呈针对本公司日期为2024年2月14日的清盘呈请(「该呈请」),涉及金额不少于228,500,000美元的财务义务,即本公司所发行于2023年到期的200,000,000美元9.50%有担保票据(「优先票据」)项下的付款金额。
本公司正就有关对该呈请的适当回应寻求法律意见。于本公告日期,有关该呈请尚未进行聆讯,且高等法院尚未对本公司发出清盘令。
本公司已与持有大量优先票据(包括本公司所发行的其他有担保票据)的若干持有人保持持续沟通,并始终认为,基于各方一致意见的重组乃为所有持份者保存价值的最佳方法,因此符合所有持份者的最佳利益。本公司仍致力于与其债权人沟通,以探索所有可行的选择,从而寻求针对当前情况的全面解决方案,并确保本公司的长期未来,保障所有持份者的利益。
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倘本公司最终因该呈请而清盘,本公司于开始清盘之日开始(即于2024年2月14日提出该呈请当日,「起始日」)后就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作出的任何产权处置(为免生疑问,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拥有的财产)、本公司的任何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的任何变更将属无效,惟获高等法院授出认可令则作别论。倘该呈请其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任何有关产权处置、转让或变更均不受影响。
转让本公司股份
鉴于公司清盘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倘本公司最终因该呈请而清盘,在未获得高等法院认可令的情况下,于起始日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将属无效。
基于本公司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出现不确定性,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于2016年12月28日所发出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对透过香港结算就本公司股份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临时暂停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可能包括暂停提供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的服务。就已存入中央结算系统但尚未重新登记至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下的本公司的股票,香港结算将退回该等股票予相关参与者,
并将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力。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该呈请已被驳回或永久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当日不再适用。董事会将就任何重大进展知会股东及投资者,本公司将适时或按照上市规则要求另行刊发公告。
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