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发地产:通海证券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交清盘呈请


2023-03-28 11:37:00 来源:房企观察网

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未授出清盘命令以将本公司清盘。

本公告由大发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本公司」)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第13.09(2)(a)、13.25(1)(b)、37.47A、37.47B及37.47E条及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IVA部发出。

清盘呈请

于2023年3月24日,中国通海证券有限公司(「呈请人」)向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高等法院」)提交一份针对本公司的清盘呈请(「呈请」),内容有关本公司未支付于呈请人立及维持的保证金买卖户口项下若干本金额及利息,于2023年2月14日的未偿还金额合共为1,297,107.22港元。呈请已于2023年3月27日向本公司送达。

呈请的影响

根据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公司(清盘及杂项)条例」)第182条,一旦本公司最终因呈请而清盘,于清盘开始日期(即提交呈请的日期2023年3月24日,「开始日期」)后对本公司直接拥有的财产(为免生疑,不包括本公司附属公司的财产)的任何处置、任何本公司股份转让或本公司股东地位变化将属无效,除非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倘呈请随后被撤销、驳回或永久搁置,则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任何财产处置、转让或变化将不受影响。

鉴于公司(清盘及杂项)条例第182条的影响,本公司董事会(「董事会」)谨此提醒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在未获得高等法院的认可令下,于开始日期或之后作出的本公司股份转让均属无效。根据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香港结算」)所发出日期为2016年12月28日内容有关提出清盘呈请后转让上市发行人股份的通函,鉴于股份转让过程中有可能受到限制及出现不确定性,对于透过香港结算进行股份转让的参与者(「参与者」)而言,香港结算可随时行使中央结算系统(「中央结算系统」)一般规则所赋予的权力,就本公司股份临时暂停提供其服务,而不作另行通知,当中包括暂停接纳本公司股票存入中央结算系统。获香港结算接纳但尚未以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名义重新註册的本公司股票亦将退回予相关参与者,而香港结算将相应地保留从该参与者的中央结算系统账户中记减相关证券以抵销任何已记存证券的权利。一般而言,上述措施将于呈请已被驳回、长期搁置或本公司已从高等法院取得所需的认可令之日起不再适用。

提交呈请并不代表呈请人已成功将本公司清盘。于本公告日期,高等法院并未授出清盘命令以将本公司清盘。

本公司将採取的行动

董事会认为,呈请并不代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并可能损害本公司的价值。为促使呈请尽快被撤回,本公司正与呈请人持续磋商,务求以友好方式解决呈请。预期呈请在短期内不会对本集团整体境内营运产生重大影响。

本公司将适时刊发进一步公告,向股东及投资者通报任何重大进展。本公司股东及潜在投资者于买卖本公司证券时务请审慎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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