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松江与万隆兴业股权转让纠纷案一审败诉
2020-06-16 06:34:04 来源:房企观察网
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6395 万元
近日,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天津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津 01 民初 218 号,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公 司与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隆兴业”)股权转让纠纷 一案作出判决,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基本情况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
(二)事实和理由 2016 年 12 月 29 日,万隆兴业与公司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公司将持 有的天津运河城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河城”)100%股权有偿转让万隆兴 业,运河城股权已过户至万隆兴业名下,详见公司临 2016-149、临 2017-033 号 公告。后因万隆兴业未能收回运河城公司的项目建设相关账务往来 6395 万元, 以其受让运河城资产存在瑕疵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 6395 万元; 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二、诉讼判决情况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综合本案原被告各自的责任情况,确定公司应赔偿 万隆兴业损失 51160000 元,并作出《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 津 01 民初 218 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万 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51160000 元; 二、驳回原告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361550 元,由被告天津松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289240 元,原告 天津万隆兴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72310 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述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判决为一审判决,由于本案处于一审判决后的上诉期内,目前公司正在 准备上诉工作,尚不能判断是否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公司将持 续关注上述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 险。